泰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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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鼓励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招才引智,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和智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8〕1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中社会力量,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
用人单位系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企业(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
中介组织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认定的A、B、C、D类人才条件(以下简称A、B、C、D类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一)全职引进
1.创业人才应在我市创(领)办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2.创新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聘用(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二)柔性引进
引进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
第三章 奖补政策
第五条 用人单位奖补
(一)对全职引进A、B类人才的用人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引才奖补,对“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引才奖补;对全职引进C类人才的,最高给予40万元引才奖补。
(二)对通过中介组织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用人单位,按佣金的50%(单个人才最高15万元、同一年度单个用人单位最高100万元)给予引才奖补。
(三)对自主培养A类人才的用人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自主培养B类人才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对自主培养C类人才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
第六条 中介组织奖补
中介组织通过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跟踪服务、以才引才等方式,帮助我市全职引进A、B类人才的,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补;帮助全职引进C类人才的,最高给予6万元的奖补;帮助全职引进D类人才的,最高给予4万元的奖补。对柔性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中介组织,参照全职引进人才的50%进行奖补。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奖补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助。
(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在园内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发展规模及需要,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在我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球前50强的给予20万元奖补,大中华区前100强的给予5万元奖补。
(三)政府在购买人才招引、合作交流、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时,优先选择在我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四章 申报办法及要求
第八条 引才奖补的申报、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
(一)受理申报。每年12月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申报通知,部署当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补工作。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市(区)单位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二)评审遴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定评审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家评审,研究提出拟奖补名单和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组织公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奖补对象和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补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发放遵循“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所引进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按最高奖补额度发放,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人才未实际落地或未开展实际工作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缴奖补经费,并列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虚报并骗取奖补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不再享受泰州市各类人才科技项目和经费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涉及市直单位的奖补经费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涉及市辖区的奖补经费由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承担50%。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