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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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政策意见》(泰委发〔2015〕5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泰创新创业
(一)对象和条件
1.高层次创业人才,主要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此类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3)引进人才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所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占股不少于30%或是自然人第一大股东。(4)创办的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有清晰的商业模式;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2.创业团队,主要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能够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明确的技术主攻方向和项目研究开发目标。(2)领军人才一般为国内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双创计划”专家或具有相同层次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3)其他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我市工作,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4)团队正在研发或实施项目已有技术积累或产业化经验的基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5)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实际货币资本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分为认定和评审两大类。
认定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我市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全职在泰兴工作。
评审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指我市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人才;或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资本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掌握精湛技能,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经评审确认为泰州(泰兴)市级高层次创新人才。此类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2)一般具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3)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或拥有高级职称、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应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以上政府表彰获得者、或“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技能专家”),并且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4)从到我市工作次月起,引进企业给予的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引进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5)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企业服务3年以上。其中,国内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境外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
(二)支持政策
1.高层次创业人才和企业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根据人才不同层次,提供3年免费人才公寓或3年内不超过2—6万元租房补贴,并且发放6—60万元“购房券”,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1-4万元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照《泰兴市“人才强企”政策待遇表》(附件1)执行。
2.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享受以下创业政策:
(1)发放50—300万元的“创业券”(详见下表),主要包括 “创业启动资金”10万元;“融资扶持资金”1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30—280万元。
(2)创办企业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优先给予跟进投资。
(3)创办企业在形成销售3年内,工商税收总额当年首次达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8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经评审入选泰州、泰兴市级“双创计划”的,根据人才项目质量、规模及预期效益,给予30—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详见下表)。
4.对“两院”院士及相当层级的尖端人才(团队)的住房、生活待遇及项目资助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给予专项支持。
资助类别及标准 | 创业启动资金(实际生产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 | 融资扶持资金(银行评估后实际贷款贴息) | 项目资助资金(经评审入选泰州、泰兴“双创计划”) | ||
根据项目质量、规模及预期效益 | 特别推荐 | ||||
创业券 | 创业人才项目 | 10万元 | 10万元 (最高) | 40—80万元 | 80—180万元 |
创业团队项目 | 10万元 | 10万元 (最高) | 50—180万元 | 180—280万元 | |
创新人才项目 | —— | —— | 30—50万元 | 50—100万元 | |
(三)申报材料和审核程序
1.高层次人才人才公寓、“购房券”、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的申报,由市人社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的申请使用按照《泰兴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购房券”发放按照《泰兴市优秀人才“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每年组织一次企业集中申报,申报时需提供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主要成果证明、能力业绩证明、租房证明等。创业人才还需提供创业计划书、出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出资证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申报的材料经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标准兑现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待遇和生活补贴。高层次人才的租房补贴、生活补贴按照当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月份数进行补贴,一旦离职就取消补贴资格不再享受。
2.“创业券”申报按照《泰兴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券”使用管理办法》(附件4)执行。
3.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申报财税奖励,需提供创业人才(团队成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职业资格证书;创办企业工商注册证明、出资证明、企业当年缴纳工商税收和社会保险证明。申报材料由创办企业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由市财政局核实企业当年缴纳工商税收额度,审核通过后按标准奖励。
4.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州市、泰兴市“双创计划”等人才项目的申报评审要求,按照当年的通知文件执行。
本条款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配合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园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二条 鼓励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
(一)对象和条件
1.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到泰兴以挂职形式与企业展开合作的,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读博士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校青年教师或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含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挂职岗位一般为科技及工程技术岗位,挂职期间每年在挂职企业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90个工作日)。
2.柔性引进人才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能积极在挂职企业开展技术指导等科技服务工作,协助企业培养科研和管理等方面人才;能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帮助企业解决一些技术难题,围绕选定的合作项目,与企业科研人员共同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高校院所与企业的科技项目合作,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
3. 建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采取与高校联合培养等形式当年新引进的进站博士。
4. 企业引进智力是指企业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多种形式自行引进的海外人才,申报且被省、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列入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的项目。
(二)支持政策
1.企业柔性引进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绩效每年给予江苏省外教授博士每人1.8万元、省内1.2万元奖励。
2.根据智力引进项目质量及预期效益,分高端项目、重点项目(示范推广项目)、普通项目,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建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新引进1名进站博士,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柔性引才政策待遇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需提供挂职对象与企业签订的《挂职协议》(进站博士需提供与企业、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进站批复)、身份和学历(职称)证明、高校院所证明、挂职总结和业绩证明等材料;挂职企业为挂职对象发放薪酬的凭证,相关技术(项目)合作证明材料等。
2.申报智力引进项目政策待遇的,由市人社局负责受理,需提供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列入年度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文件。
3.对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引进进站博士的建站企业,由市人社局负责受理,需提供《泰兴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进站资助申请表》;进站博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博士进站批复。
本条款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一)对象和条件
对到我市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985”、“211”工程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发放4-5万元“购房券” 和3年内每年4000-5000元的生活补贴。其中,“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发放5万元“购房券”和5000元生活补贴,“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发放4万元“购房券”和4000元生活补贴。其他本科院校毕业生停止和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三)申报材料
每年组织一次企业集中申报,申报时需提供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四)审核程序和步骤
企业申报的材料经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标准兑现相关待遇。“购房券”发放按照《泰兴市优秀人才“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生活补贴按照当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月份数进行补贴,一旦离职就取消补贴资格不再享受。
本条款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园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培养力度
(一)企业家培育。至2020年末,培养造就40名左右“精英企业家”、30名左右“新生代企业家”、40名左右“科技企业家”、40名左右“高级职业经理人”。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主要培养措施:(1)开展中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资格培训。对通过培训获得中、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资格的企业家,给予3000—10000元/人的资格认证获证奖补。(2)实施“精英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和“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择优推荐培育对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内高校专题培训,以及我市与高校院所和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的高级研修班;培育期内对培育对象的科研项目,择优推荐参加省、市项目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获得3—1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3)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需要,通过开设专题讲座、企业发展讲坛和企业家沙龙,组织企业家与知名高校院所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促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育。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术人员比例首次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8%的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占比情况和职工总数分档分类给予2—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 企业职工总数 | |||
1000人以上 | 1000—600人 | 600—200人 | 200人以下 | |
首次达到占比8% | 8万元 | 6万元 | 4万元 | 2万元 |
首次达到占比12% | 10万元 | 8万元 | 6万元 | 3万元 |
首次达到占比15% | 15万元 | 12万元 | 8万元 | 5万元 |
申报企业需提供职工参保总数证明及名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由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委组织部配合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承担。
(三)实施省“333”、泰州“311”和泰兴“323”等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定期组织各级培养工程培育对象参加专题培训。对培养期内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经评审按不同等次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按照每年800-6000元的标准,向培养对象发放图书资料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人才层次 | 图书资料补贴 |
省“333”工程培育对象 | 6000元/年 |
泰州市“311”工程第一层次培育对象 | 3000元/年 |
泰州市“311”工程第二层次培育对象 | 2000元/年 |
泰州市“311”工程第三层次培育对象 | 1000元/年 |
泰兴市“323”工程第一层次培育对象 | 1500元/年 |
泰兴市“323”工程第二层次培育对象 | 1000元/年 |
泰兴市“323”工程第三层次培育对象 | 800元/年 |
申报各级“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和各类培养工程培育对象科研项目资助的,申报材料按省、泰州和泰兴市级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和当年印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执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经信委、科技局配合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承担。
(三)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训的组织实施办法
1.培训对象。我市企业家,以及在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2.确定培训计划。每年年初,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全年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主题、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并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
3.择优选择各类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合作的培训基地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以及目标责任书。重点选择3—5所国内外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单位,围绕泰兴产业特色,区分行业工种进行专题培训。
4.组织开展培训。课程设计、宣传动员、师资组织、班级管理等具体培训工作由培训基地或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程跟进、动态管理。
5.考核结算。每年年底,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培训基地或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动态绩效评估,兑现奖惩。
第五条 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支持政策
1.实施“蓝领精英培育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市场化运作,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资格认证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一定数量的实用新型技能人才。主要依托泰兴市中等专业学校等我市职工职业技术学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引进国内外培训智力,联合本地师资力量,参照上一条“企业高层次人才培训”的组织实施办法开展培训活动。对当年组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证书的单位,按资格等级分别按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2500元的标准,给予出资培养单位培训鉴定获证奖补。
2. 对高技能人才比例首次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20%的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占比情况和职工总数分档分类给予2—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 企业职工总数 | |||
1000人以上 | 1000—600人 | 600—200人 | 200人以下 | |
首次达到占比20% | 8万元 | 6万元 | 4万元 | 2万元 |
首次达到占比25% | 10万元 | 8万元 | 6万元 | 3万元 |
首次达到占比30% | 15万元 | 12万元 | 8万元 | 5万元 |
3. 对建成企业“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成企业“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培训鉴定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泰人社〔2014〕95号)执行。
2.申报“高技能人才比例首次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20%”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职工参保总数证明及名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及花名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3.申报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等材料。
本条款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建设“人才·科技广场”
(一)扶持对象
入驻 “人才·科技广场”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企业总部经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层次人才等。
(二)扶持政策
1.推进“人才·科技广场”建设,为建立总部经济实体、吸引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提供办公用房、人才公寓。
2. 鼓励企业在“人才·科技广场”内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市内外企业在广场内建设公共研发机构,对入驻的公共服务平台或研发机构给予科研设备投资额5%的经费资助,单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对入驻广场孵化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市外大型企业在广场设立的总部经济实体,3年内根据对我市财政税收贡献大小,对企业研发或扩大生产给予适当扶持。经核准入驻广场的企业(单位),根据规模大小,3年内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经核准入驻广场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给予租房补贴或免费提供人才公寓。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加快发展人才服务业
(一)支持政策
1.对在我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政府在购买人才培训等各类公共服务时,优先选择在我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机构。
2.人力资源(人才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全职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或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2年内从我市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根据人才不同层次每引进1人给予0.5-1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引进人才层次 | 奖励标准 |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 | 10万元 |
江苏省“双创团队” | 8万元 |
江苏省“双创人才” 创业类 | 5万元 |
江苏省“双创人才” 创新类 | 3万元 |
江苏省“双创博士” | 1万元 |
泰州市“双创团队” | 2万元 |
泰州市“双创人才”创业类 | 1万元 |
泰州市“双创人才”创新类 | 0.5万元 |
3.支持企业参加招才引智活动。对参加上级和本市组团赴外开展人才招聘和科技洽谈的企业,给予适当费用资助。
(二)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2.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名册。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人才引入单位所签订的引才合同,引进人才在我市缴纳社保、税收证明材料。
4.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本条款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承担。
第八条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一)“人才强企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企业条件。
1.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积极实施促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一系列举措。人才工作力量充足,有分管人才工作的负责人,有专门的人才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2.人才引进力度大。企业从业人员中,高学历人才比例较高,大学本科学历超过20%,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主动参加各类人才招聘活动,当年引进本科以上人才数占引进人才总数比例同比增长10%以上。积极申报各类人才项目,当年有人才入选市级以上人才项目。
3.人才培养成效明显。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标准设立人才教育经费,并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当年与高校院所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人才专项培训2次以上,有人才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4.人才载体完备。大力建设科技创新人才载体,建有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研发机构,并且运转正常、业绩明显。积极组织申报各类科技奖项,申报期两年内有人才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5.人才环境优良。待遇优厚,在本领域、同行业人才薪酬居于前列;建立人才关爱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人才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企业杰出人才奖”评选活动的人才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泰兴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得到广泛认可,所在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上缴税收三项指标同比增长10%以上。除以上条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管理人才。本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进行管理体制革新,致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
2.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生产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在近3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且本人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
3.技能精英人才。在产品开发和工艺革新中大胆开拓,成功帮助企业改进工艺流程、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等,显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效率。
(三)评选和表彰
1. 对符合“人才强企”先进单位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泰州市‘人才强企’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入选单位,根据其对泰兴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扶持。
2.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杰出人才,优先推荐参加“泰州市企业杰出人才奖”评选活动,入选者将获得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大人才工作考核力度,将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人才工作成效,特别是国内外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的引进数量,以及省、市“双创计划”入选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四)被新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奖励1万元;被新评为省产业教授、泰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泰兴市有突出贡献科技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的奖励3000元。
(五)申报材料
1.申报“人才强企先进单位”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当年纳税证明、销售收入证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成效证明等材料。
2.申报“企业杰出人才奖”的个人,需提供:创(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或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奖励及荣誉证书、主要成果证明、所在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上缴税收三项指标同比增长10%以上证明等材料。
3.申报新评为泰兴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技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称号等荣誉的企业人才奖励,需提供奖励对象身份证、相关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本条款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配合组织实施。
第九条 附则
1.申报《意见》相关资助、补贴及奖励政策待遇的企业,是指在我市按章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业企业,其他领域需要列入实施范围的企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相关政策的落实实行“人才强企年卡”制度。用人单位申报相关政策待遇时,需填写“人才强企年卡”,并提供企业当年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先期投入证明,包括资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具体操作按照《泰兴市“人才强企年卡”使用管理办法》(附件5)执行。
3.涉及资助、补贴或奖励项目,实行人才、项目、资本一体化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4.涉及的资助、补贴或奖励资金,除各条款已经明确支出渠道的外,涉及经济开发区、黄桥镇(黄桥工业园区)、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虹桥工业园区(虹桥镇)、农产品加工园区、济川街道(城区工业园区)企业的资助、补贴等资金,由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涉及其他乡镇的资金,以及各种评选表彰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资金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5.本实施办法与《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配套施行,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我市原有涉及企业的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原有涉企人才政策中与本《意见》相同项目的资助、补贴条款不再实施。
附件1:泰兴市“人才强企”政策待遇表
附件2:泰兴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3:泰兴市优秀人才“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4:泰兴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券”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5:泰兴市“人才强企年卡”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
泰兴市“人才强企”政策待遇表
类别 | 人才层次 | 购房券 (最高) | 租房补贴 (3年) | 人才公寓 (左右) | 生活补贴 (元/年) |
一 |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 | 一事一议 | |||
二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 60万 | 6万 | 90M2 | 4万 |
三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30万 | 5万 | 80M2 | 3万 |
四 | 正高职称人员、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10万 | 4万 | 70M2 | 2万 |
五 | 副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 8万 | 3万 | 60M2 | 1.5万 |
六 | 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 6万 | 2万 | 50M2 | 1万 |
七 | 国内“985”高校毕业生 | 5万 | -- | -- | 5000 |
八 | 国内“211”高校毕业生 | 4万 | -- | -- | 4000 |
附件2:
泰兴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一、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开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来泰兴创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
二、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补贴、有期限”和“轮候补租、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三、人才公寓具备“简易装修、拎包即住”的条件,套型一般为4种,A类120—100平方米/套、B类100—80平方米/套、C类80—60平方米/套、D类60—40平方米/套。
四、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到我市自主创业或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外全职引进的党政青年人才、特别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优秀人才可参照享受。具体人才类别和可享受人才公寓面积标准为:
类别 | 人才层次 | 人才公寓 面积(左右) |
一 |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 | 一事一议 |
二 |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 90M2 |
三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80M2 |
四 | 正高职称人员、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70M2 |
五 | 副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 60M2 |
六 | 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 50M2 |
七 |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外全职引进的党政青年人才、特别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优秀人才 | 参照同类 人才层次 |
自主创业人才须完成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第1至3类人才每年在泰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且自到我市工作次月起,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第4至6类人才须全职在泰工作,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我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第7类人才根据不同层次比照第1至6类人才相关待遇执行。
五、人才公寓的租住申请。人才公寓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或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人才办复核,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自主创业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须提供:《泰兴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货币出资证明和公司章程、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创业人才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其他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须提供:《泰兴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六、人才公寓的使用管理
1. 符合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的人才可享受免租金优惠政策3年,3年期满原则上不再续租。如房源充足,可根据人才的贡献大小,经批准后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续租期限。续租租金按当年基准价结算。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租金基准价。年度租金基准价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参照相应区域租房市场价格提出指导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2.在泰兴已有住房的人才不得租住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人才如已使用“购房券”购房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寓成功后,需签订租住协议书。协议每年一签。协议文本由住建局提供,协议方为人才本人、人才所在单位和房屋管理部门,人社部门备案。
4.人才公寓使用者须按有关协议及时缴纳续租租金和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燃气费、电话费、公共能耗费、物业费等居室日常开支费用,其中人才公寓物业费参照市场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上述续租租金由承租人或所在工作单位向房屋管理部门缴纳,日常开支由承租人按规定向各有关部门缴纳。
5.人才公寓使用过程中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人才公寓:租住人个人或已由单位解决住房的;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租住人调离泰兴、被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后未在泰兴重新就业的;承租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租住人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6.人才公寓实行使用保证金制度。人才所在单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缴纳1万元/套的保证金,对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视情扣除保证金。对申请单位故意隐瞒事实,逾期不退出住房,或者串通租住人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的,除全额扣除保证金外,同时责令人才所在单位按相应区域的租房市场价格补足房租;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在上述处罚基础上,并处取消单位申报人才项目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为保证人才公寓的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泰兴市优秀人才安居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房源的供给、简易装修质量、租金结算、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外包管理等。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入住申请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资金、租金监管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人才公寓的相关政策,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以及定期组织对人才公寓的租住情况进行督查等。
附件3:
泰兴市优秀人才“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
一、“购房券”是落实“人才强企”政策,兑现购房补贴的优惠凭证。“购房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
二、“购房券”的发放对象为到我市自主创业或我市企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在本市企业就业的“985”、“211”工程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类别 | 发 放 对 象 | 发放标准 |
1 |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 一事一议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 60万元 |
3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30万元 |
4 | 正高职称人员、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10万元 |
5 | 副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 8万元 |
6 | 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 6万元 |
7 | 全日制“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 5万元 |
8 | 全日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 4万元 |
三、“购房券”实行常年发放。具体发放兑现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领取“购房券”和兑现购房补贴均由企业根据引进人才情况和人才实际购房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全职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所在的企业申领“购房券”时需提供:“购房券”申领协议;申领名册;人才身份证件;人才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奖励证书等;企业和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人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高校毕业生报到证(7—8类对象提供)。
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申领“购房券”时需提供:“购房券”申领协议;申领名册;人才身份证件;人才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奖励证书等;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货币出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等;创新创业计划书;人才主要成果证明;能力业绩证明等。
企业兑现购房补贴时需提供:购房补贴申领名册;人才购房券;人才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2.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提供的名册,对照条件标准逐一审核人员材料,根据需要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无误”印章。审核后须按照人才类别对“购房券”进行编号登记,填写人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发放时间,做好发放签收记录。“购房券”由企业代领后发放至个人。每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购房券”发放明细分别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兑现拨付。每年9月底前,企业报送购房补贴申请及“人才强企年卡”等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当年度购房补贴申请情况,填写兑现汇总审批表、兑现名册,连同相关材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补贴人员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人才强企年卡”制度拨付补贴资金。人才在“一区五园”所属企业工作的,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园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由园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补足本级财政承担资金后将全额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相关人才个人。人才在其他乡镇所辖企业工作的,由市财政局将全额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人才个人。
四、“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只限人才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有效期为5年。若5年内未使用,在政策有效期内仍然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领;夫妻双方可累加使用。人才兑现购房补贴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人才购房优惠、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印章,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五、“购房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分类、按面值印制,采取编号制管理。
编号统一使用TZTX开头,其中,面值6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TX60-0001开始,面值3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TX30-0001开始,面值1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TX10-0001开始,面值8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TX8-0001开始,面值6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TX6-0001开始,面值5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TX5-0001开始,面值4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TX4-0001开始。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企业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缴违法违规所得。
附件4:
泰兴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券”使用管理办法
1.“创业券”是落实“人才强企”政策,兑现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资助的一种资金拨付凭证。“创业券”为三联单,即“创业启动资金”10万元、“融资扶持资金”1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30—280万元。
2. “创业券” 的发放对象为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有意来泰兴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
3.“创业券”实行常年发放。有意来泰兴创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凭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投资协议书等相应佐证材料原件向有意向落户的园区、乡镇(街道)党政办(组织科)申领“创业券”,经所在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资格初审、项目评估后,每月15日集中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发放。
4.“创业启动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团队)正式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符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政策意见》及相关文件明确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基本条件,且实际生产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即可一次性发放。“融资扶持资金”经在泰兴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评估后,给予创办企业50—200万元贷款贴息,贷款期限1—3年。以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进行贴息,可按年或一次性拨付,累计贴息不超过10万元。兑现时需提供向银行在泰兴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贷款及还款的相关证明文件。“项目资助资金”按照我市“人才强企”政策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经申报评审后被评为泰州(泰兴)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的,根据评定结果兑现相应额度的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3:3的比例予以拨付。
5.“创业券”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园区、乡镇发放时,在“创业券”上填写人才(团队)姓名、身份证号码、拟创业项目和申领时间等信息。“创业券”只限本人(团队)使用,不得转让。
6.“创业券”中“创业启动资金”、“融资扶持资金”实行常年兑现,“项目资助资金”兑现与《泰兴市“人才强企”年卡》申报同步进行。
7.“创业券”所需资金涉及经济开发区、黄桥镇(黄桥工业园区)、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虹桥工业园区(虹桥镇)、农产品加工园区、济川街道(城区工业园区)企业的,由市、园区财政各承担50%;涉及其他乡镇的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每年12月15日之前,各园区、乡镇(街道)将兑付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一次性将应承担的资金拨付园区、乡镇(街道)财政。
8.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创业券”的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创业券”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创业券”制度目标、制度效果、资金投向等进行绩效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9.“创业券”实施过程中,对创业人才未实际到位、企业未实质运行、协议履行不力或违反相关约定的,将缓拨或停拨资助。对申报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各种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企业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5:
泰兴市“人才强企年卡”使用管理办法
1.“人才强企年卡”(简称“年卡”,下同)是落实我市“人才强企”政策的一种资金拨付凭证。
2.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年卡”的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年卡”的使用管理。
3.“年卡”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专卡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4.“年卡”所涉资金实行人才、项目、资本一体化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5.企业每年9月底前从“泰兴人才网”、“泰兴党建网”下载“年卡”,根据本年度人才工作成效进行填写,提交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党政办(组织科),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6.企业所在园区、乡镇、街道党政办(组织科)负责对“年卡”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组织部门牵头审核“双创”人才项目资助和薪酬补贴、柔性挂职企业教授博士交通费补贴、“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各项补贴和项目资助等;人社部门牵头审核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企业人才公益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及引才奖励、国外引智项目补贴等;科技部门牵头审核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科技广场”建设等;经信委牵头审核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家培训等;财政部门牵头审核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和财政贡献性奖励等。对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或存有疑议的企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考察。审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且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兑现相关政策。
8.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将奖补资金拨付有关园区、乡镇(街道)或相关企业。
9.对“年卡”实施过程中申报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各种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企业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立“年卡”绩效考核制度,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实行“年卡”制度的目标、效果、资金投向等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0523-86880235
0523-86880062
0523-86883116
0523-86880271
tzrc855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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