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实施人才战略推动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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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发〔2018〕166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创新规律,强化创新引领,着力破解制约科技人才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发挥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集成创新资源,精准施策,引领科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一)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积极培育各类科技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确认的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2.鼓励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选省、泰州市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选泰州市准“独角兽”、准“瞪羚”企业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3.推进科技政策全面落实。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推动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鼓励企业在国际科技合作、海外专家团队引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方面加大投入,对获批国家、省国际合作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参加兴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给予出访差旅费用的50%补助(每个企业限1人,最高2万元)。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立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600万元。对设备投入3000万元、5000万元(其中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5%)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实施本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等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优先支持新兴产业类科技计划项目。
6.鼓励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服务。对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并在“泰科易”网上技术交易平台登记和交易的,按企业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对泰州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给予泰州市奖励资金1:0.5配套奖励。
7.支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奖项参与单位按50%给予奖励)。
(三)支持园区(开发区)创新发展
8.支持园区(开发区)创建升级。引导工业园区、特色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开发区)创新发展,建成国家、省和泰州市高新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科技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40万、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奖励。
9.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鼓励行业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认定的国家、省、泰州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0.支持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对入选国家、省、泰州市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并实质运行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加强研发机构和载体建设
11.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等与本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安排2600万元资金支持各类产业研究院建设,对获得泰州市绩效考评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海内外高层次专家领衔,在本市投资建设,经注册登记确认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实质性运行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运行资助。
12.支持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省、泰州市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泰州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分别给予50万、20万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泰州市研发机构考评优良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类型获得的奖项按最高标准执行)。
13.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获批为国家、省、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绩效考评优良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批为国家、省、泰州市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星创天地按50%奖励);对绩效评估为示范、优秀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众创社区,给予30万元奖励。
14.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本市非财政资金投入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对科研院所、重点高校等在本市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并实质运行的,根据绩效情况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泰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泰州市绩效考评优良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5.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对加入江苏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拥有单位,根据年度提供科技服务开具发票金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10万元。中小企业使用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资源共享平台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根据企业年度检验检测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16.巩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阵地。新建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并得到省科技厅确认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根据每年上级科技部门对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的考评结果,获得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示范店和优秀的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合格的分店、便利店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7.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当年授权的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奖励;购买市外的发明专利给予8000元奖励;对年发明专利授权8件、5件、3件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发明专利10年(含)以上年费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补助;对当年代理专利授权量达到200件(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10%(含)以上)、300件(含)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10%(含)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注册在本市的代理机构增加奖励额的20%;对入驻科技创业中心的企业,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在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20%。
18.加大专利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项目奖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杰出、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19.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获批国家、省、泰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知识产权管理示范创建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0.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权、获得胜诉或和解,给予实际维权费用15%,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在应对重大涉外专利权纠纷中获得胜诉或达成肯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诉讼费、律师费、专家费等最高2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聚才用才
(六)鼓励企业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1.落实顶尖人才顶级支持政策。对企业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不定框框,不设上限,根据发展需要全力提供经费支持。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创设发展平台,充分赋予顶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自主权。
22.加大泰州市“双创计划”项目扶持。入选泰州市“双创计划”创业人才的,根据创业项目质量、规模及预期效益,确认不同层次,给予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入选泰州市“双创计划”创新人才的,根据创新项目质量及效益,确认不同层次,给予最低30万元、最高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入选泰州市“双创团队”的,确认不同层次,给予最低60万元、最高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新引进的“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直接纳入泰州市“双创计划”评审。
23.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各类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对企业新获得国家“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等各类省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跟奖跟补(已获得泰州市级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七)推进企业人才安居工程
24.加强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对来兴创业或者全职来兴创新的高层次人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居补助:
(1)“两院”院士等国际国内顶尖人才(A类),发放10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本地最高限额的4倍;
(2)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发放6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本地最高限额的4倍;
(3)省“双创人才”等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发放3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本地最高限额的2.5倍;
(4)泰州市“双创计划”等泰州市级领军人才(D类),发放10万元“购房券”,提供3年免费公寓,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本地最高限额的1.5倍;
(5)正高职称和博士、副高职称和硕士等高层次人才(E类),分别发放10万元、6万元“购房券”,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租房自住的,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500元、400元租房补贴。
25.给予高校本科毕业生购房租房补贴。来兴创业或者到企业就业的“双一流”高校及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3~5万元“购房券”,租房自住的,3年内给予每月300元租房补贴。
26.推进人才公寓建设。鼓励开发区、重点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业可以自建人才公寓。对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区、重点园区、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八)发挥企业人才培养主体作用
27.加大企业家培育力度。深入实施“精英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举办企业家沙龙;每年组织1-2期国内知名高校专题培训班,开展赴先进地区、标杆企业考察学习活动。鼓励企业家参加总裁研修班学习,对学业期满结业的给予学习费用50%的补贴,最高1.5万元。
28.支持企业加强博士后培养。企业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从事研究项目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9.鼓励企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紧密围绕不锈钢、健康食品和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以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以“请进来、走出去”为主要形式的专业技术人才公益性培训。
30.推进“千名蓝领精英培育工程”。依托市内外优质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引进国内外培训智力,分行业工种开展通用能力培训。定期组织技能领军人才赴外地研修、休假活动。定期评选“兴化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兴化市企业首席技师”,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鼓励培养对象承担企业技能攻关项目,最高给予3万元项目资助。经相关部门认定,对新认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培训补贴。
31.推行技能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鼓励企业对在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享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待遇。引导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双向贯通。
(九)激发企业聚才用才主体活力
32.减轻企业用才成本。对全职引进或者自主培养省“双创计划”等C类及以上人才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高薪聘用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才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3.鼓励企业通过中介引才。对通过中介组织全职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企业,按照佣金的50%,给予企业引才奖补,单个人才最高15万元,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34.加大离岸人才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在市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和分支机构等,其中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兴工作,可申报泰州市级人才工程或科研项目。离岸孵化人才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奖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泰州市“双创计划”综合评审,并给予优先支持。
三、鼓励事业单位聚才用才
(十)支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35.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在通过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计划范围内,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招聘结果报送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36.加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对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人员、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分别发放6~100万元的“购房券”和为期3年的1~5万元/年的生活补贴。
37.给予事业单位引才奖补。对全职引进国家“万人计划”等B类及以上人才的用人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引才奖补,对“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引才奖补;对全职引进省“双创计划”等省部级(C类)人才的,最高给予20万元引才奖补。
38.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对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可以申请特设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业绩显著的,可以申报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9.创新岗位管理方式。鼓励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支持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动态岗位,建立高层次人才编制“周转池”,周转期内享受事业身份待遇,期满后“非进即走”。
(十一)支持事业单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40.支持教育人才发展。深入实施全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培育工程,定期组织评审名师工作室,经认定的,给予4万元专项奖励。鼓励培育教育高层次人才,对获得省人民教育家、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等在编在岗且在教学一线的培养对象,经考核,每人每年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的教科研资助。
41.支持卫生人才发展。深入实施泰州市“百名医学专家”和“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培养工程,积极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鼓励培养对象承担省、泰州市重大科研项目,每年开展科研项目资助,择优给予1-3万元奖励。对全日制医学类本科生、卫生专业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
42.支持文化人才发展。深入开展泰州市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推荐选拔工作,鼓励“六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创作活动,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每年开展科研项目资助,择优给予1~3万元奖励。加大非遗传承人等乡土人才的扶持力度,每年资助10名泰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5000元补助资金用于传承、研讨。
43.支持农业人才发展。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农业专业人才,稳定农业系统人员队伍。提高农业系统职称聘用比例,对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农业专业人员给予特定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农业人才考评机制,鼓励农业系统专业人员开展技术试验、申报科研项目,择优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到现代农业发展一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助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44.协同推进其他社会事业人才发展。按照“一行业领域一人才工程”总体布局,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强化科研项目支持,根据项目质量、规模以及预期效益,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人才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经费1:1比例给予跟奖跟补。
45.支持人才进修深造。鼓励事业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急需人才。人才学成后回原单位工作,并签订不低于5年服务期协议,获得与本职工作相关博士学位的资助1万元,获得与本职工作相关硕士学位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1万元,获得与本职工作相关博士学位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资助2万元。
46.给予事业单位育才奖补。对自主培养两院院士等A类人才的用人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自主培养国家“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对自主培养省“双创计划”等C类人才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
47.支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加快建立人才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上年总支出的1-3%计提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计入“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十二)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48.加大科技人才创新成果的激励。鼓励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高层次人才创新积极性。高层次人才承担企业科研项目的绩效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事业单位创新业绩突出的,可以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个人贡献奖励等政策。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部分,主要贡献人员获得份额不低于50%。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人才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9.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后或者创业期满要求返回的,提前3个月书面申请,原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若无空缺岗位,可以暂超岗位职数聘用,并逐步消化。
四、全面建设创新创业友好环境
(十三)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50.加强科技资源统筹。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牢固树立“大科技”理念,强化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成立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形成各类平台、载体、孵化器、科技金融、企业等创新资源接入和要素集聚,从组织体系上解决科技资源分散的问题。
51.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建立政府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市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鼓励采取风险补偿、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激励全社会加大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52.放大科技金融支持效应。建立健全“创投先行、信贷跟进、产业创新基金支持等金融工具并举”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2019年扩大科技金融资金池至1000万元,用于扩大“苏科贷”科技信贷规模,探索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创新风险。
53.建立科技企业统计网络。围绕省市高质量发展目标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工作机制,形成以统计部门为依托,科技部门为指导,乡镇统计站和企业为责任主体的科技统计工作联动网络,引导全社会研发经费等相关科技统计数据填报,对研发经费填报真实有效的乡镇、企业科技统计人员给予奖励。
(十四)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方式
54.简化科研项目流程管理。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实施期在3年内的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简化项目验收流程,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结题)财务审计。
55.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权。优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编制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在市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提高市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至不超过3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56.扩大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决策权。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依据。
57.改进项目资金处理方式。加快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市级科技、人才项目立项后,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对本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产业研究院,其建设运行和科研经费按年度预算可一次性拨付,年终进行绩效评价并进行资金使用审计,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
58.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作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市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9.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合同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可以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可以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60.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市级科研项目,一般不纳入科技失信名单。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者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61.全面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管理。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十五)提升聚才用才市场化程度
62.鼓励开展高层次人才学术活动。对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兴化发起和组织的学术论坛,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国际化、高水平的学术论坛落户兴化成为永久性会议基地的,给予组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贴。
63.发挥技术经纪人和科技人才专员作用。对技术经纪人促成向本市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经备案认定的,按照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科技人才专员直接参与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泰州市级人才项目的,按照获得资助总额的2%、1%、0.5%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将科技镇长团成员纳入技术经纪人和企业科技人才专员队伍。
(十六)提升人才服务品质
64.建设“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成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开发建设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建立高效便捷的人才服务模式,实行“一站式受理、一站式办结”。
65.强化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子女教育服务保障。国家“万人计划”等B类及以上人才享受市级重点医疗保健待遇,为省“双创计划”等C类及以上人才配备家庭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在兴化市人民医院、兴化市中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就诊、住院等医疗服务,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活动。推行高层次人才“学额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可以自由选择本地优质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
(十七)加大聚才用才典型选树力度
66.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组织各类优秀人才参加国情研修、强化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高层次人才群体中发展党员,注重培养高层次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各类人才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和劳动模范。
67.常态化联系专家人才。深入实施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企业人才半月谈、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等活动,及时听取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服务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68.完善荣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兴化市杰出人才奖”评选活动,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增强人才荣誉感。探索设立“人才周”,大力宣传各类杰出人才先进事迹,积极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开发区(园区)可自行制定配套奖补政策,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之前制定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