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凤城英才卡”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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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凤城英才卡”服务细则
第一章 服务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认定的A、B、C、D类人才(以下简称A、B、C、D类人才)。
第二条 分类设置
“凤城英才卡”实行分类服务,设置“金凤卡”“银凤卡”“凤凰卡”三种。对A、B类人才发放“金凤卡”,C类人才发放“银凤卡”,D类人才发放“凤凰卡”。人才凭卡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一节 “凤城英才卡”通用服务内容
第三条 住房
(一)人才可优先入住所在地区人才公寓,引进的海外人才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
(二)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三)人才及其配偶已办理购买住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或按规定办理委托按月还贷;购买住房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2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1.5倍。
第四条 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落户我市,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人才,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我市手续。
第五条 保险
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在国内流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可为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六条 税收
(一)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人才取得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海外人才来泰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 职称和岗位职数
(一)放宽对海外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对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海外人才,可根据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人才取得职称、经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八条 子女教育
人才非户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第九条 医疗
人才在泰创业、就业期间,可在定点医疗单位就医,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可定期参加体检,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第十条 其他
(一)人才可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二)人才可免费游览我市旅游景区。
(三)人才可免费到我市政府主管的体育场馆健身。
(四)其他新增服务。
第二节 “银凤卡”增值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
人才在泰创业、就业期间,开通全市三甲医院就医“绿色通道”,享受重点医疗服务待遇。
第十二条 住房
人才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人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2.5倍。
第十三条 子女教育
人才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协调本地优质教育资源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金凤卡”增值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医疗
人才在泰创业、就业期间,开通全市三甲医院就医“绿色通道”,享受重点医疗服务待遇,配备家庭医生,定期上门服务检查。
第十五条 住房
人才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人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4倍。
第十六条 税收奖励
对人才三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七条 配偶安置
人才配偶随归、随迁并愿意在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政策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子女教育
人才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入学就读;人才子女如选择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服务受理
第十九条 责任部门
“凤城英才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受理、发卡、换卡等日常工作,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政策的落实,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办理期限。
第二十条 申领程序
“凤城英才卡”可随时申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受理工作,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部门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初审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卡。
第二十一条 换验审核
“凤城英才卡”实行换验制度,每3年验证换发一次。若有遗失,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补发。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结束在我市就业(创业)的,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顶尖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研究给予特殊待遇。
第二十三条 符合多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凤城英才卡”的,领取“凤城英才卡”后交由他人使用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发卡部门收回其“凤城英才卡”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