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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才驿站服务券 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文号:

兴人才办〔2019〕12号

发布日期:

2019-10-03

发文部门:

兴化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类型:

政策原文

政策标签:

服务类、个人、兴化市
下载政策全文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实施人才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兴发〔2019〕32号)文件精神,吸引更多人才来兴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驿站服务券”是指对拟在本市企业就业的人才,在来兴求职应聘期间,给予住宿补贴的一种凭证。

一、发放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非兴化籍应届毕业生(当年或下一年度毕业);

2.《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认定的A、B、C、D、E类人才。

二、发放方式

人才驿站服务券一般由市组织、人社部门赴外地开展人才活动时发放。本市较大规模企业赴外开展人才招聘时,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代发人才驿站服务券。

1.发放人才驿站服务券时,要收取人才应聘简历,在人才驿站服务券上如实填写人才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使用期限、发放单位、经办人等内容,保留存根,将人才驿站服务券主体发给人才本人。

2.企业申领代发的,企业应在发放后一周内将存根和人才应聘简历复印件交人社部门。

3.市人社部门对已发放的人才驿站服务券,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如实记载发放信息。

三、使用方法

1.人才驿站服务券仅限人才本人使用,一次兑付(可分次住宿)。住宿补贴标准为300元/天,每张累计可补贴3天。住宿标准、天数不足的,按实际住宿天数和住宿费补贴。

2.人才到企业应聘求职时,需将人才驿站服务券交至应聘单位人事签字确认。在兴化市行政区域内住宿后,开具住宿发票,发票抬头为本人,注明住宿时间、天数。

3.人才本人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兑付申请。兑付时,将人才驿站服务券(填好兑付信息)、住宿发票等材料拍照上传至邮箱xhrc83236059@163.com。

4. 人才驿站服务券一般在发放后一年之内使用并申请兑付,发放人发放时,应在人才驿站服务券上注明使用期限。每人享受一次人才驿站服务券补贴。

四、补贴兑付

1.人社部门收到个人兑付申请邮件后,每月对符合条件的兑付申请进行汇总,制作人才驿站服务券兑付资金拨付表。

2.人社部门将兑付资金拨付表和相关复印件,报市人才办复核确认,市人才办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3.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人社部门相关账户后,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统一发至个人银行卡,并电话或邮件通知申请人。

4. 人才驿站服务券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1.申请兑付人才驿站服务券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补贴的,将提交相关部门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在补贴申领审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2.本办法中企业是指所有依法纳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

3.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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