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才驿站服务券 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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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实施人才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兴发〔2019〕32号)文件精神,吸引更多人才来兴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驿站服务券”是指对拟在本市企业就业的人才,在来兴求职应聘期间,给予住宿补贴的一种凭证。
一、发放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非兴化籍应届毕业生(当年或下一年度毕业);
2.《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认定的A、B、C、D、E类人才。
二、发放方式
人才驿站服务券一般由市组织、人社部门赴外地开展人才活动时发放。本市较大规模企业赴外开展人才招聘时,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代发人才驿站服务券。
1.发放人才驿站服务券时,要收取人才应聘简历,在人才驿站服务券上如实填写人才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使用期限、发放单位、经办人等内容,保留存根,将人才驿站服务券主体发给人才本人。
2.企业申领代发的,企业应在发放后一周内将存根和人才应聘简历复印件交人社部门。
3.市人社部门对已发放的人才驿站服务券,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如实记载发放信息。
三、使用方法
1.人才驿站服务券仅限人才本人使用,一次兑付(可分次住宿)。住宿补贴标准为300元/天,每张累计可补贴3天。住宿标准、天数不足的,按实际住宿天数和住宿费补贴。
2.人才到企业应聘求职时,需将人才驿站服务券交至应聘单位人事签字确认。在兴化市行政区域内住宿后,开具住宿发票,发票抬头为本人,注明住宿时间、天数。
3.人才本人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兑付申请。兑付时,将人才驿站服务券(填好兑付信息)、住宿发票等材料拍照上传至邮箱xhrc83236059@163.com。
4. 人才驿站服务券一般在发放后一年之内使用并申请兑付,发放人发放时,应在人才驿站服务券上注明使用期限。每人享受一次人才驿站服务券补贴。
四、补贴兑付
1.人社部门收到个人兑付申请邮件后,每月对符合条件的兑付申请进行汇总,制作人才驿站服务券兑付资金拨付表。
2.人社部门将兑付资金拨付表和相关复印件,报市人才办复核确认,市人才办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3.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人社部门相关账户后,由市人社部门将补贴统一发至个人银行卡,并电话或邮件通知申请人。
4. 人才驿站服务券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1.申请兑付人才驿站服务券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补贴的,将提交相关部门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在补贴申领审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2.本办法中企业是指所有依法纳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
3.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0523-86880235
0523-86880062
0523-86883116
0523-8688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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