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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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人才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兴创业
(一)鼓励对象
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创业团队(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二)扶持政策
1、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根据人才不同层次,提供3年免费人才公寓并发放6-100万元“购房券”,3年内每年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住房待遇及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购房券使用办法详见附件3)。
2、经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考察等环节,入选“泰州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的,享受以下政策:
(1)给予创业人才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2)特殊尖端人才、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
(3)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对企业研发或扩大生产给予3年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人才创业计划书、出资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主要成果证明、能力业绩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下同)。
本条款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一)对象和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为认定和评审两大类(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二)扶持政策
1、引进的全职在兴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根据不同层次,提供3年免费人才公寓并发放6-100万元“购房券”,3年内每年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参照高层次创业人才购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2、经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考察等环节,入选“泰州市级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给予30万元的资助,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引进的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经评审后可视不同情况比照“泰州市级高层次创新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3、鼓励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参加省人才项目申报,对入选省“双创”团队的,给予30万元资金配套;对入选省“双创”人才的,给予20万元资金配套;对入选省“双创”博士的,给予5万元资金配套。如同时入选市相关项目,则就高计发,不重复享受。
本条款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一)对象和条件
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985”、“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二本以上高校、泰州本地高校本科毕业生。
(二)扶持政策
1、发放3-5万元“购房券”:“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5万元,“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4万元,二本以上高校以及泰州本地高校本科毕业生3万元。
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连续在企业工作满3年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本条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一)扶持政策
对政策出台后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政策出台后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检测中心等载体平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20万元。对政策出台后新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政策出台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等研发机构,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对政策出台后新认定的省级学会科技服务站给予2万元项目资助。同一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按最高标准进行资助。企业赴外整体收购(兼并)海内外研发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补贴。
(二)申报材料
企业新建载体平台和新认定研发机构,申报时需提供载体平台或研发机构授权依据、证明等材料。企业赴外整体收购(兼并)海内外研发机构,申报时需提供企业收购合同、股权投资或出资证明、研发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
本条款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展企业人才公益培训
(一)培训对象和培养目标
在我市主导产业工作的技能人才,每年培训技术工人5000人次以上,培养高技能人才1000人左右。
(二)组织实施
针对全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对象的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现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社会培训实体等各类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更多不同行业、不同特色的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多形式、多层次、多对象的基地化培训,不断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优化高技能人才队伍结构,重点在不锈钢及其制品、精密铸造、食品加工和现代农业等方面培养一批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迫切需求。
(三)扶持政策
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对主导产业新认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培训补贴。
本条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加大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
(一)培养对象
全市成长型企业、重点企业、创新型企业负责人,企业各类优秀人才。
(二)培养措施
1、每年组织1期国内知名高校专题培训班,定期组织开展标杆企业考察学习等活动,鼓励参加MBA、EMBA学位班脱产学习,对学业期满结业的给予学习费用50%的补贴(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有计划的组织企业家到国内知名高校、培训基地学习研修,提升企业家世界眼光、战略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2、定期组织企业家与知名高校院所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优先支持企业家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优先支持其所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申报泰州市科研资助项目,对入选项目给予10-20万元经费资助。
3、开设“企业发展讲坛”,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需要,每年邀请相关专家开展1-2次专题讲座。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举办企业家沙龙等,帮助企业家提升发展本领,解决实际困难。
4、鼓励企业各类优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历进修,对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0.8万元、2万元的奖励。
本条款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继续组织“兴化市杰出人才奖”评选活动,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人才参加“泰州市企业杰出人才奖”评选。组织开展“企业人才工作贡献奖”评选活动,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泰州市‘人才强企’先进单位”。加大人才工作考核力度,组织开展“人才工作奖”评选活动,对获奖的乡镇、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1、“兴化市企业人才工作贡献奖”:(1)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5家左右。(2)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并给予获奖企业5万元奖励。
2、“兴化市杰出人才奖”:(1)每2-3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2)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并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3、“泰州市‘人才强企’先进单位”:根据获奖企业对兴化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兴化市人才工作奖”: (1)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8个左右。(2)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并给予2万元奖励。
本条款由市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中企业是指所有依法纳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金融、通讯、烟草、电力、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相关政策的落实实行“人才强企年卡”(具体使用办法详见附件4)制度。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我市原有涉及企业的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12月31日前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仍按原政策发放生活补贴和安家补贴。
附件1 名词解释
附件2 高层次人才住房待遇及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附件3 兴化市“购房券”使用办法
附件4 兴化市“人才强企年卡”使用办法
中共兴化市委办公室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兴化市委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1、高层次创业人才。主要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此类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3)引进人才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2、创业团队。主要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核心成员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能够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团队由领军人才及相关核心人员组成,团队成员须3人以上,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2)团队领军人才一般为国内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双创计划”专家或具有相同层次的高层次人才。(3)领军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技术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我市工作。(4)团队正在研发或实施项目已有技术积累或产业化经验的基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5)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认定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指我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全职在兴化工作。
4、评审类高层次人才。主要指我市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人才或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突出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资本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评审确认为“泰州市级高层次创新人才”。此类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拥有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或拥有高级职称、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2)一般具有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3)从到兴化工作次月起,以申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准)。(4)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企业服务3年以上。
附件2
高层次人才住房待遇及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待遇及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
人才层次 | 住房待遇 | 生活补贴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 提供3年免费公寓并发放100万元“购房券” | 5万元/年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 提供3年免费公寓并发放60万元“购房券” | 4万元/年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提供3年免费公寓并发放30万元“购房券” | 3万元/年 |
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 10万元“购房券” | 2万元/年 |
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 | 6万元“购房券” | 1万元/年 |
附件3
兴化市“购房券”使用办法
1、“购房券”是兑现购房补贴的一种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2、“购房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兴化创业或全职在兴化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及首次来兴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类别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1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 100万元 |
2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 60万元 |
3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30万元 |
4 | 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 10万元 |
5 | 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 | 6万元 |
6 | 全日制“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 5万元 |
7 | 全日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 | 4万元 |
8 | 全日制二本以上高校以及泰州本地高校本科毕业生 | 3万元 |
9 | 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根据不同层次,比照1-5类对象标准发放 | |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
4、“购房券”实行常年发放。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后,人社部门凭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向人才发放“购房券”;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人社部门凭人才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人才发放“购房券”。
5、“购房券”由企业每年9月底在“人才强企年卡”中统一申报兑现,申报时需提供人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券”、资助协议等材料。
6、“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人社部门发放时在“购房券”上填写人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申领时间等信息。“购房券”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有效期为5年,若5年内未使用,在政策有效期内仍然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领;夫妻双方可累加使用。人才兑现购房补贴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人才购房优惠”印章,“购房券”发放5年内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7、“购房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分类、按面值印制,采取编号制管理:
编号使用以TZXH开头,其中,面值10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100-0001开始,面值6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60-0001开始,面值3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30-0001开始,面值10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10-0001开始,面值6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6-0001开始,面值5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5-0001开始,面值4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4-0001开始,面值3万元的“购房券”编号从TZXH3-0001开始。
8、对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企业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缴违法违规所得。
附件4
兴化市“人才强企年卡”使用办法
1.“人才强企年卡”(简称“年卡”,下同)是落实人才强企若干政策意见的一种资金拨付凭证。
2.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年卡”的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年卡”的使用管理。
3.“年卡”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专卡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4.企业每年11月底前从“兴化党建网”下载“年卡”,根据本年度人才工作成效进行填写,提交所在地人才办(组织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5.市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组织部门牵头审核“双创”人才项目资助和薪酬补贴等;人社部门牵头审核购房补贴、生活补贴、企业人才公益培训及引才奖励等;科技部门牵头审核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经信部门牵头审核企业家培训等;财政部门牵头审核财政贡献性奖励等。对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或存有疑议的企业,市人才办将适时组织考察。审核结果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将奖补资金拨付企业。
8.对“年卡”实施过程中申报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各种违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企业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立“年卡”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年卡”制度目标、制度效果、资金投向等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0523-86880235
0523-86880062
0523-86883116
0523-86880271
tzrc855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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