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靖江市委 靖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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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靖江市委员会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
的若干政策措施
人才是创新发展的第一要素、第一资源和第一动力。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区域人才高地,以人才优先发展塑造新一轮发展优势、创新优势和产业优势,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和泰州市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精神,结合靖江实际,现就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更具竞争优势的人才引育工程
1.顶尖人才“引领工程”。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现代临港物流两大主导产业,大力引进拥有全球领先技术的一流顶尖人才(团队)。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靖江创新创业,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并形成产业地标的,按“一事一议”原则,3年内给予最高1亿元的项目建设资助,特别优秀的上不封顶。
2.领军人才“集聚工程”。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大力引进和培育产业发展最前沿、科技创新最核心的领军型人才。积极组织申报和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双创”人才(团队)、省“333工程”人才等。加大市“双创计划”资助力度,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都可申报,入选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重视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对风险投资、工业设计、智慧物流等领域人才在靖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引进合伙创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资助。
3.海外人才“汇智工程”。扩大人才对外开放,拓宽招才引才国际化视野,加强海内外引才工作站、海智工作基地等引才平台建设,加强与国外友好城市和海外侨胞联系,大力集聚各类海外智力。支持企业、园区多形式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对列入国家、省重点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对列入国家、省留学人员项目的,给予1∶1配套资助。定期组织海外人才智力项目交流活动,给予协办单位最高20万元承办经费。
4.企业家人才“提升工程”。深入推进“312”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程,加快培养和集聚领军型企业家、科技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定期组织企业家与知名高校院所开展科技交流,定期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充分发挥企业家推动创新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境内外培训、学习考察标杆企业、搭建公共交流平台、强化项目支撑等举措,提升企业家的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引进企业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予全职引进人才最高12万元薪酬补贴。
5.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围绕全市特色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强化高技能人才实用技能培训,建设一支与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大力实施精英蓝领培养工程,积极引入英国“现代学徒制”、德国“双元制”等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省靖中专校、怀德学院联合培养蓝领技术工人。推广技能人才个性化培养模式,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培训,发挥企业培养人才的主体作用。定期评选“靖江工匠”“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获评对象最高3万元经费资助。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对参加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6.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健全适应青年人才成长规律的开发机制,培养造就一批有创新活力和成长潜力的青年人才、青年创客,形成各领域人才的后备力量。大力实施“凤还巢”计划,加大青年人才就业补贴、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鼓励在外靖江籍优秀青年回靖创(领)办企业或参与企业科技创新。深化“党政青年人才集聚计划”,每年面向“双一流”高校选聘一批优秀毕业生回靖工作。在市“双创”人才项目中增设青年人才专项,经评审入选的,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
7.乡土人才“传承工程”。围绕盆景制作、美食传承等乡土文化领域,大力发掘和培养具有靖江特色的乡土人才。加强乡土人才技能培训和技艺传承,培养引导民间艺人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更好地发挥乡土人才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乡土人才建立工作室,对“三带”行动突出的乡土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2万元经费资助。鼓励乡土人才招徒带人,每培养一名徒弟并入选乡土人才工程的奖励2000元。
8.专业技术人才“强基工程”。按照“一行业领域一人才工程”总体布局,加快培养企业技术人才、宣传文化人才、教育人才、医药卫生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金融人才、规划人才、苑艺人才等各类人才。每年发布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明确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要求、紧缺程度等,吸引和促进市内外各类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大教育、医药卫生人才引进力度,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需要的紧缺急需成熟人才,制定特别支持政策。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强化人才分类培训、项目资助和工作室扶持,激发人才成长动力。
二、打造支撑产业发展的人才载体平台
9.加强与大院大所的人才智力合作。积极推进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在靖布局设点,力争每一个重点产业,都有国内外先进的大院大所进行支撑。鼓励支持企业、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研发中心和“校企联盟”等紧密型合作机构,构建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联合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化靖江产业技术研究院运作模式,搭建技术转移、技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高端人才承载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10.打造高端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定期开展中科院院士专家靖江行、“千人计划”专家靖江行、靖江国际咨询委员会咨询会、海外高层次人才洽谈会等活动,畅通与全球人才对接联系渠道。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靖发起和组织学术论坛,对国际化、高水平学术论坛落地靖江成为永久性会议基地的,给予组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园区、企业、产业联盟等发起的高端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11.推进“三站三中心”科研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平台载体,对新建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2.深化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园区、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主体领办或创办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支持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和省认定(备案)的实体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和泰州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鼓励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
三、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人才用管机制
13.实施人才分类评价。建立个人素质、紧缺指数和薪酬水平“三位一体”人才评价体系,推动人才评价去行政化。创业人才突出对技术能力、团队结构、商业潜力的综合评价;企业人才突出以薪酬为主要依据的市场化评价;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突出同行认可,推广第三方评价;技能人才逐步实施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评价,健全市场化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14.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推进聘用制、先挂后任等做法,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经备案认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确认,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由用人单位直接考核录用。
15.加大人才创新成果激励。赋予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自主权,提高职务发明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研究开发人员奖励的部分,主要贡献人员获得份额不低于50%。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个人贡献奖励等政策。
16.激发用人单位主体活力。建立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奖补制度,引进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在引才投入、住房补贴、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的,给予引才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自主培育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的,给予引培单位50万元配套资助。对自主培育省“双创”人才(团队)的,按省资助额1∶1给予匹配资助。对企业引进年薪40万元以上人才的,3年内给予年薪40万元以上部分30%、最高100万元的引才补贴。
17.推行支持创新创业容错纠错机制。对人才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保障等工作决策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勤勉尽责、没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四、完善更加便捷周到的人才服务方式
18.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相关部门人才服务职能,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人才对接等“一揽子”服务。开发建设线上人才公共服务平台、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通过“一套数据、多种终端”模式,提供更加全面的线上服务,满足人才多样化需求,提高人才工作效率。
19.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鼓励人才集聚的开发区、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商品房或其他空置房源建设人才公寓。完善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分层分类向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生活补贴、人才公寓等,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应保尽保。
20. 升级“马洲英才卡”服务功能。对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及省“双创计划”、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等高端人才发放“马洲英才卡”,为持卡对象在创新创业、文化教育、医疗保健、交通出行等多个领域提供服务。高层次人才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组织高层次人才定期体检,提供预约诊疗服务,建立人才健康档案。根据顶尖人才、领军人才个人需求,提供本地优质教育资源、配备家庭医生,打造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21. 加强人才金融支持。完善政府、企业、社会资本多元参与机制,推行“奖+投+贷+保”联动,强化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开发人才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等金融产品,撬动社会资本助力人才发展。推广“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向人才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无反担保条件的融资信用担保、贷款保证保险。
22. 发展人才服务业。大力培育人才服务业市场主体,对高校院所或本市企业在靖设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3年内免费提供50平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对在靖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球前5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大中华区前100强的给予5万元奖励,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米以内的办公用房。帮助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和省市“双创”人才的,给予引才机构最高10万元奖励。
五、落实更加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措施
23. 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督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社、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职能。推行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和创新创业人才恳谈会制度,进一步密切与人才的沟通与联系。
24. 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履责情况纳入“一把手”抓党建工作述职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和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健全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提升人才招引考核权重,推行双招联动考核,引进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层级人才创办企业的,等同于招引1个10亿元项目的分值。
25. 夯实人才工作服务力量。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服务保障职能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调整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人才工作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提高人才、科技、工业工作粘合度。推行企业人才专员制度,制订绩效考评奖励办法,培养一支零距离服务企业的专门队伍。
26.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人才工作舆论宣传,大力宣传人才工作重大方针政策,不断提升人才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完善人才荣誉制度和激励体系,广泛宣传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成果和先进事迹,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弘扬创业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六、附则
本政策及附件实施办法中申报相关资助、补贴及奖励政策待遇的主体为人才所在单位,其中企业需在靖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才项目上已有先期投入,依法在本市正常纳税达到一定额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或产业规模,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引进人才是指在靖江市外工作、学习,首次通过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等方式来靖工作的各类人才,引进前在靖江无社会保险缴纳、个税缴纳等相关记录。垂直管理单位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本政策及附件实施办法中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引进人才一般需在引进后2年内首次申报相关人才待遇。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人才所需奖补经费,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实施“马洲英才计划”推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靖发〔2013〕36号)、《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 》(靖发〔2015〕16号)、《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办法》(靖人才办〔2015〕1号)、《关于实施“532双高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靖人才〔2013〕2号)、《关于印发“532双高人才引进计划”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靖人才办〔2014〕2号)、《关于实施“518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靖人才〔2013〕3号)、《关于印发“518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靖人才办〔2014〕3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本政策为准。
附件:1 . “马洲英才”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2 . “马洲英才”海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办法
3 . “马洲英才”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实施办法
4 . “马洲英才”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
5 . “马洲英才”特色乡土人才传承工程实施办法
6 . “马洲英才”专业技术人才强基工程实施办法
7 . 靖江市引进人才安居补贴待遇表
附件1
“马洲英才”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立与现代产业发展相匹配的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及条件
第一条 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其他重点领域,重点支持引育以下五类产业领军人才:
1.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工作5年以上,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的研发工作经历,拥有知识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在单位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
2.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科研成果,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且在创办企业中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占股不低于3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来靖自主创业、参股创业的创业人才。
3.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我市大中型企业担任主要或重要领导职务5年以上,能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位于国内行业前列的领军型企业家;企业具有快速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中成绩显著、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中成果明显的科技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和突出创业创新成效,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4.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是指由我市企业引进、培育,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
5.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我市在风险投资、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财务会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业设计、智慧物流等领域引进的,为企业在产品开发设计、资金筹集、战略计划、技术转移、人力资源管理、并购重组、公司上市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在靖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培育的发展急需、贡献突出、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领军人才,经“一事一议”认定后参照管理。
二、重点支持政策
第三条 领衔用人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入选泰州(靖江)“双创计划”的创新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根据项目质量、人才层级和预期效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资助,按4∶3∶3比例分三年发放。海外创新人才可另增加最高20万元资助。
2.按照创新领军人才每月应纳税额50%的补贴标准,给予人才引进单位引才补贴,补贴时限为12个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创新领军人才享受相应层级人才待遇。
第四条 在靖自主创业、参股创业,入选泰州(靖江)“双创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根据项目资金投入、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的经费资助(创业人才自有资金及风投资金实际投入或累计销售额需达到政策资助总额),按4∶3∶3比例分三年发放。创业团队可提高到300万元,海外创业人才可另增加最高50万元资助。
2.创业领军人才在入选后三个自然年内(含入选当年),所创办企业正常运行(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成果等),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且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实,按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额150万元。
3.视项目运行情况、资金需求和产业化前景,优先推荐领军人才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最高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优先推荐企业申请“惠科融”金融产品最高500万元低息贷款。
4.创业领军人才享受相应层级人才待遇。
第五条 靖江市领军型企业家、科技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及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入选省市人才培育工程的企业家在培育期内开展的人才管理创新项目,经评审按不同等次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2.对企业全职引进、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首次来我市就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人才纳税工资薪金,给予每人每月应纳税额50%、最高5000元的薪酬补贴,在其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24个月。补贴发放年限内人才离职的,离职月份以后的薪酬补贴停止发放。
3.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支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海内外研修,对企业家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内高校专题培训给予全额资助,境外培训给予50%资助。
4.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享受相应层级人才待遇。
第六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支持政策按照《“马洲英才”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评审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在靖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对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确认,根据所创办机构或合伙创业所在机构业绩,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运营资助。
2.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享受相应层级人才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科技镇长团和人才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型高端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申报入围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答辩环节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单位,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其中至少30%用于奖励入选人才本人。
2.对申报入围省“双创计划”双创团队、双创人才答辩环节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申报入选省“双创计划”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双创博士的单位,三年资助期结束后,按获得资助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已入选或同时入选市级“双创计划”的,不再予以配套资助。对申报入选省“双创计划”科技副总类项目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配套资助。
3.企业每培养一人入选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奖励1万元。企业每培养一人入选泰州市“311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同一单位不同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万元。
4.对获得省“六大人才高峰”、省“333工程”资助的项目,给予1∶1配套资助。
5.对企业全职引进年薪40万元以上人才的,3年内给予引进单位年薪40万元以上部分3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6.鼓励企业柔性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咨询、难题攻关。企业与人才签署1年以上合作协议、人才入选靖江市教授博士柔性挂职企业“科技副总”后,人才不定期到企业解决实际性问题、帮助企业推动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后按每位人才在岗一天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人才柔性挂职“科技副总”期间,申报省、泰州“双创计划”的,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共计6个月的一次性工作补贴。
7.科技镇长团、引才工作站、引才机构等帮助我市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并在2年内通过自主申报入选泰州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每引进1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10万元;每引进1人入选省“双创计划”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和双创博士,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每引进1人入选泰州“双创计划”,奖励5000元。引进同一人才入选多个人才项目,引才奖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或补足。
第九条 加大对本土领军型人才的支持力度,对泰州市级以上专家人才和培育人才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1.支持人才申报各类奖项或到省内高校担任产业教授,被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奖励1万元;被评为省科技企业家、省产业教授、泰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奖励3000元。
2.对新入选省“333工程”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新入选泰州市“311工程”第一、二层次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第十条 对来靖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信贷金融、法律咨询、人才招聘、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开展体检、疗养活动,妥善解决人才出入境、居留服务、户籍便利、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问题。
三、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马洲英才”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围绕五类领军人才,明确责任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市人才办负责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的引育工作,市人社局负责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引育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引育工作,市经信委负责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的引育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马洲英才”海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一批在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发展中起核心引领作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1. 通过引进海外智力进行技术、管理水平提升,推动转型升级的本市企事业单位;
2. 与我市开展深层次合作,为我市引进海外智力提供服务的海内外引才工作站和人才中介机构;
3. 我市每年引进的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外国专家、来靖就业创业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二、重点扶持政策
第二条 上级项目奖补。成功申报各类项目、计划的单位及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靖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单位,给予50万元配套资助,其中至少30%用于奖励入选人才本人。
2. 对获得国家外专局或省外专局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根据项目质量及预期效益,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配套资助。
3. 对列入国家、省留学人员项目的,给予1∶1配套资助。
4. 对培育入选省“外专百人计划”专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对为靖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获评“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荣誉的优秀外国专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载体建设资助。对成功建立引智新载体的单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2. 获评省级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3. 创建省、泰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
第四条 交流活动补贴。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靖创新创业和海内外引才工作站、人才中介机构来靖考察,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海内外引才工作站、人才中介机构携高层次人才项目,正式受邀来我市考察洽谈,按(欧美)8000元人民币/人,(亚洲)4000元人民币/人给予参会人员国际旅费补贴。考察洽谈期间给予每位人才每天500元的生活补贴。
2. 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外国专家,特别受邀来靖进行指导、讲学、培训的,给予相关外国专家讲课费、国际旅费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
第五条 对靖江设立的海内外引才工作站,每年给予日常工作经费3万元。
第六条 海内外引才工作站、人才中介机构帮助我市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在2年内通过自主申报入选泰州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每引进1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10万元;每引进1人入选省“双创计划”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和双创博士,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1万元;每引进1人入选泰州“双创计划”,奖励5000元。引进同一人才入选多个人才项目,引才奖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或补足。
第七条 海内外引才工作站建成“服务靖江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符合靖江市产业发展方向、硕士以上人员有效信息达500个以上的,给予4000元奖励;有效信息达1000个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八条 组团赴海外人才高地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协办单位最高20万元承办经费。
三、组织保障
第九条 “马洲英才”海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马洲英才”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养一支与靖江创新发展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及条件
第一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长期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特殊工艺等操作性难题,并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65周岁),培养和引进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2.地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地市级以上获奖高技能人才、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3.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4. 在我市先进制造业领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引进奖励补贴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引进录用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首次在靖就业的外来高技能人才,经评审认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录用补贴。
第四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薪酬补贴。对企业全职引进、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首次来我市就业的外来高技能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人才纳税工资薪金,给予每人每月应纳税额50%、最高5000元的薪酬补贴,在其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24个月。补贴发放年限内人才离职的,离职月份以后的薪酬补贴停止发放。
第五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全职来靖、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首次在靖就业的外来高技能领军人才,按照相应层级享受人才待遇。
三、培养奖励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当年出资组织职工参加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高级工每人800元、技师每人2400元、高级技师每人3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取得高级技师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2000元获证奖励。
第七条 单位培训奖励。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度技能人才年度培养量和税收贡献额,经评审,培养技师3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1万元;每培养1名高级技师,奖励5000元。同一单位不同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万元。已经享受原人才政策中高技能人才达比例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第八条 进修教育补贴。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省靖中专校、怀德学院根据靖江产业需求设置技能培训课程,支持企业与省靖中专校、怀德学院联合培养蓝领技术工人,支持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或选送技能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年遴选5名左右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按照培训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四、平台建设资助
第九条 基地建设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按上级资助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条 载体建设资助。支持优秀技能专家、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和传统工艺大师等领办技能大师工作室,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3万元经费资助;获评国家、省、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照上级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五、人才评优和竞赛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 评优奖励。对获得“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泰州工匠”“企业首席技师”的技能人才,按照上级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对入选省、泰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万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竞赛补贴。选派高技能人才参加泰州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数、选手级别、材料成本等,给予每次最高10万元的参赛补贴。
第十三条 竞赛奖励。对在各类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参赛选手和单位给予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进入决赛的选手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取得名次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十名的选手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选手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泰州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在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国家、省表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马洲英才”高技能人才支撑工程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培训补贴从原渠道列支,其他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马洲英才”青年人才筑梦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来靖就业创业,壮大青年人才队伍,营造良好众创氛围,根据《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条件
第一条 青年人才是指毕业5年内来靖就业创业、求职见习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及通过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国外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二、重点支持政策
第二条 大学生就业补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毕业1年内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的,经认定,享受相应层级人才待遇。
第三条 创业平台建设补贴。鼓励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对新认定为靖江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投资规模据实给予最高30万元的基地建设补贴;对新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的,按上级资助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对创建紧缺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孵化平台、投资基金或创业项目,经评审可优先入驻靖江市大学生创业园,免费租用期限最长3年。
对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每户2000-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第四条 免费创业培训。拟创业的青年人才可到市人社基层平台、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领取创业培训券,凭券到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和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可在毕业年度申领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实训大学生生活费补贴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60%的标准支付。按见习实训人数给予见习实训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带教费补贴和每人100元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实训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留岗补贴。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在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
第八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在靖首次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九条 租金补贴。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在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据实给予每年最高实际租金50%、最多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第十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在靖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吸纳毕业5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以上的,可按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在靖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对在我市区域内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和沙龙的众创空间,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单次活动最高3000元的补贴,全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在市“双创”人才项目中增设青年人才专项,经评审入选的,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组织赴外招聘高校毕业生、企业院校行、大学生靖江暑期实践、海外博士靖江行、硕士博士靖江行等活动。
三、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马洲英才”青年人才筑梦工程由市人社局会同团市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5
“马洲英才”特色乡土人才传承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乡土人才资源,培养造就一批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的民间技艺技能人才,根据《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
第一条 特色乡土人才是指扎根在基层、活跃在民间,在传统工艺、古建技艺、现代农技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技能,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三带”方面综合作用发挥突出的能工巧匠、民间艺人、经营能人、生产能手等。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各行各业乡土人才中,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培养,主要包括:
1. 创业型乡土人才。具有一技之长,带头发展经济、科技致富并带领群众致富的农民企业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村(社)带头人等。
2. 能手型乡土人才。特种种植能手、养殖能手、捕捞能手和加工能手等。
3. 技术型乡土人才。农村土专家、田秀才;开发使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的农技骨干;企业、饮食服务业、民办科技服务组织中发明创造、技术创新、贡献突出的专技人才。
4. 能工巧匠。传承推广靖江本土菜肴、传统美食,开办乡宴等餐饮业技能人才;古建筑、农民画等建筑装潢业技能人才;盆景、竹器、泥塑、古典家具、雕刻、陶艺、铜艺、漆艺、装裱等工艺品制作业技能人才;编织、染织、刺绣、缝纫、纺织、修理等手工制作业技能人才;园艺、花艺、茶道、中医、保健、养生、健身等服务业技能人才。
5. 民间艺人。讲经、美工、绘画、彩扎、剪纸、戏曲、器乐、摄影、书法、歌舞、曲艺、杂技、文学、武术、司仪等民间艺人。
6. 具有乡土性、民间性、基层性、文化性、特色性、传承性、突出性、贡献性的其他乡土人才。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特色乡土人才申报对象,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带”作用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创办农村企业、农村民办科技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者,发展产业、带动致富成效显著,上缴税金排名前列;
2. 在种植、养殖、捕捞和农副产品加工中,达到一定规模,家庭收入较高,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起到农村致富示范带头作用;
3. 在某一专业技能和文体特长方面,弘扬工匠精神,有才艺有绝活,传承技术,培养后起之秀,堪称能工巧匠和优秀民间艺人;
4. 解决农业生产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向农民开展技术指导工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发明或者科技成果推广表彰、奖励;
5. 在其他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过市级以上表彰或市级以上奖项。
三、培养措施
第四条 积极发掘各领域能工巧匠、民间艺人等乡土人才,通过人才自荐、单位推荐、综合评审,建立完善乡土人才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乡土人才“三带”典型事迹,营造尊重爱护乡土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建立乡土人才孵化基地,大力推广“公司+基地+能人+农户”经营模式,在乡土人才创业审批、贷款、土地流转、工商登记、税费减免、技术推广、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或提供便捷服务。经评审认定的乡土人才创业可享受最高50万元的创业贷款,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100%贷款贴息,非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50%贷款贴息。
第六条 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乡土人才技能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和外出进修的人员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 实施“名师带徒”工程,鼓励有条件的乡土人才建立工作室,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2万元经费资助。经评审认定的乡土人才,每培养一名徒弟并入选各级乡土人才培育工程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定期举办乡土人才众创大赛,对优胜创业创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开展特色乡土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给予每人3000元奖励。对获评对象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条 开设“乡土人才大讲堂”,邀请优秀乡土人才上讲台讲知识、传技术、授经验。全程录制、公开播放“乡土人才大讲堂”,打造一档乡土人才的“百家讲坛”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发挥优秀乡土人才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组织乡土人才党员积极参与镇村中心工作和农村事务的管理监督。优秀乡土人才申请入党的列入重点培养对象,有志向进入村“两委”班子服务的列为基层干部重点培养对象。
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马洲英才”特色乡土人才传承工程,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农委、住建局、商务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卫计委等共同参与,组织开展本市特色乡土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6
“马洲英才”专业技术人才强基工程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马洲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及条件
第一条 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引育以下六类专业技术人才:
1. 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引进和培育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优秀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2. 宣传文化人才。主要指在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包括“非遗”)保护、民间艺术、文化产业、文化经营管理、文化科技、新媒体、新业态等领域中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优秀人才或者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 教育人才。主要指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等教育机构引进和培育的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技能精湛、教学成果突出,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4. 医药卫生人才。主要指从事医药卫生行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及团结协作能力,业务精湛,基础理论知识扎实,长期在医疗一线工作,拥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5. 农村实用人才。主要指在全市农业领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化等行业,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能较好地解决本行业生产中实际问题,熟悉本行业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的相关从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从事农业农村工作5年以上。
6. 社会工作人才。主要指在本市城乡社区、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具有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组织实施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案例,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某一社会工作领域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工作师。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5年以上。
二、重点支持政策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及培养单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新晋正高级职称者,或在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奖励5000元。对新晋副高级职称者,或在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奖励2000元。
2. 对入选各类人才工程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在培养期内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评审认定,按不同等次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
3. 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量和税收贡献额,经评审,培养中级职称1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人增补1万元;每培养1名副高职称的,奖励5000元;每培养1名正高职称的,奖励1万元。企业全职引进市外专业技术人才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同一单位不同年度累计奖励最高10万元。已经享受原人才政策中专业技术人才达比例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4. 对培育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入选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我市引进和自主培育的符合条件的宣传文化人才,主要参照《靖江市“126”宣传文化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靖人才办〔2016〕7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引进的高层次宣传文化人才,按照相应层级享受人才待遇。
2. 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人才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作品研讨活动。
3. 支持宣传文化人才领衔成立“名家工作室”,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3万元经费资助。
4. 对宣传文化人才在培养期内开展的科研项目,经评审认定,按不同等次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经费资助。
第四条 我市引进和自主培育的符合条件的教育人才,主要参照《靖江市“春晖”教育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靖人才办〔2016〕8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按照相应层级享受人才待遇。引进的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特别紧缺急需成熟人才,按照另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享受人才待遇。
2. 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支持教育人才参加各类研修班。
3. 支持教育人才领衔成立“名师工作室”,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3万元经费资助。
4. 对教育人才在培养期内开展的科研课题,经评审认定,按不同等次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经费资助。
第五条 我市引进和自主培育的符合条件的医药卫生人才,主要参照《靖江市百名优秀医药卫生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靖人才办〔2016〕9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引进的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按照相应层级享受人才待遇。引进的重点专科建设需要的特别紧缺急需成熟人才,按照另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享受人才待遇。
2. 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支持医药卫生人才参加各类研修班。
3. 支持医药卫生人才领衔成立“名医工作室”“特色专科工作室”,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3万元经费资助。
4. 对医药卫生人才在培养期内开展的科研课题,经评审认定,按不同等次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 我市引进和自主培育的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主要参照《靖江市农村乡土专家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靖人才办〔2016〕10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类研修班。
2. 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分领域成立“农村乡土专家培育工作室”,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2万元经费资助。
3. 对农村实用人才在培养期内开展的农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不同等次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经费资助。
第七条 我市引进和自主培育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人才,主要参照《靖江市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靖人才办〔2016〕11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 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人才参加各类研修班和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活动。
2. 支持社会工作人才领衔成立“社会工作人才工作室”,工作室经考核合格给予一次性2万元经费资助。
三、组织保障
第八条 “马洲英才”专业技术人才强基工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育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文化人才的引育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教育人才的引育工作,市卫计委会同医疗集团负责医药卫生人才的引育工作,市农委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的引育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工作人才的引育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7
靖江市引进人才安居补贴待遇表
类别 | 人才层次 | 购房券 | 人才 公寓 | 租房 补贴 | 生活 补贴 |
(一) |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 | 最高 100万元 | 单间 | 3000 元/月 | 5000 元/月 |
(二) |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近五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 最高 60万元 | 单间 | 2000 元/月 | 3000 元/月 |
(三)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 | 最高 30万元 | 单间 | 1500 元/月 | 2000 元/月 |
(四) | 正高职称人员、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最高 20万元 | 单间 | 1200 元/月 | 1500 元/月 |
(五) | 副高职称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 最高 10万元 | 单间 | 800 元/月 | 1000 元/月 |
(六)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 | 最高 6万元 | 标间 | 600 元/月 | 800 元/月 |
(七) | 首次在本市企业就业的国外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国内“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 | 最高 5万元 | -- | -- | 500 元/月 |
(八) | 首次在本市企业就业的其他普通高校(不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 | 最高 4万元 | -- | -- | 400 元/月 |
(九) | 首次在本市企业就业的常州大学怀德学院本科毕业生 | 最高 3万元 | -- | -- | 300 元/月 |
注:(一)引进人才需在引进后2年内申报安居补贴待遇。其中,自主创业人才需完成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企事业单位引进的1-3类人才每年在靖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2万元;4-9类人才需全职在靖工作、本人及所在单位在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靖定居并购置首套房时可申领“购房券”;在靖未购房者可享受3年免租金居住人才公寓;在靖未购房且个人自费租房者可享受3年租房补贴,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生活补贴按年发放,连续发放3年。